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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這一概念有多層含義:一切宗教的總體;一切被認為是真正的宗教現象的共同要素或類型;由任何實際宗教部分地體現出來的超驗的或「現世的」理想;作為一種可能或不可能以信仰及習俗體系表達的生活方式的人類宗教性。

這幾種用法各有缺點,或者傾向於評估、先有某種成見,或者過於一般化而缺乏特殊指導意義。顯然,僅以一條定義來包羅構成各種宗教的形形色色的傳統、習俗和觀念是不充分的。

有些宗教信仰和崇拜一個神祗或多神,但並非都是如此。基督教、伊斯蘭教和猶太教是有神教,而佛教則不要求人信仰神祗 ,如包含這種信仰,也不以神祗為重要。

有的宗教學理論認為,宗教完全是一種人為現象,沒有任何超自然或超驗的根源或參照點;另一些理論則認為,所參照的正是宗教的本質。

例如:基督教從猶太教發展而來,以以色列國拿撒勒人耶穌的生平和事業為中心的世界性宗教。最初的信徒是猶太人,他們在耶穌死而復活之後相信他就是《舊約全書》眾先知所預言的彌賽亞即基督,他與上帝有獨特的關係,並宣告他是上帝的兒子,是「道」(邏各斯)。耶穌在世期間曾選定12個人作為門徒,他們形成了教會的核心。教會是信仰者的團體亦即團契。他們蒙召聚到一起,通過耶穌基督敬拜上帝,而耶穌基督是歷史之主,將要再來,建立「上帝之國」。



耶穌的福音最初是靠口傳,到了1世紀末撰寫成書,被承認為權威性經典即《新約全書》,被認為是猶太教聖書《舊約全書》的應驗。通過12位最初的領導者(使徒)和後繼者的見證,基督教亦即「道」,雖屢經迫害,但迅速傳遍希臘和羅馬世界,315年由 羅馬皇帝 君士坦丁一世宣布為羅馬帝國國教。經歷了羅馬帝國的解體和「黑暗時代」,基督教通過各隱修院中修士們的生活和見證而存留下來,成為中世紀歐洲文明的基礎。由於在教義和實踐上的分歧,基督教分裂成幾大派,即東正教、羅馬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天主教以羅馬主教為首腦(教宗)。新教是在16 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中從天主教分裂出來的。一切基督教徒都承認《聖經》的權威性,在公眾禮拜時宣讀《聖經》。公眾禮拜至少要在每周的第一日星期日舉行,紀念耶穌基督的復活。大多數派別承認至少兩種聖禮(聖事)為必不可少 ,即洗禮和聖餐(聖體,又稱彌撒)


由於以向非基督教世界傳播基督教為宗旨的國外傳教事業的促進,特別是在1920世紀,在亞洲、非洲和南美洲的開發中國家建立了擁有眾多信徒的強大教會。到20世紀,強大的普世教會運動在世界基督教協進會等機構的推進下正在爭取使各派基督教徒重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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