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須知
編輯器電子送件
*送件類別:勾選「電子送件」。
* 事務所或申請人案件編號:為事務所或申請人內部管理使用的編號,無則免填。
* 使用本編輯器電子送件功能,須先完成以下步驟:
1.取得電子憑證:自然人須取得內政部自然人電子憑證、公司商號須取得經濟部所發給之工商電子憑證或本局認可之憑證機構所發給之電子憑證。
2.申請成為「商標電子送件申請人」:(1)至本局e 網通入口網站「會員註冊/登錄」完成電子約定。(2)選擇註冊成為「商標申請人」。(3)填寫申請人基本資料。(填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例如:美商開特有限公司、日商新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4)匯入電子憑證。(5)匯
入簽章影像檔。
3.會員註冊完成取得識別代碼(ID):(1)本國自然人為身分證字號。(2)公司、商號、法人、團體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3)無統一編號之法人、團體、外國法人本局將另外編給
識別代碼。
4.製作商標圖樣電子檔:(1)製作長寬5-8 公分商標紙本圖樣。(2)將紙本商標圖樣放入影像掃描器。(3)調整掃描解析度為300dpi。(4)開始掃描。(5)擷取商標圖樣大小之影像。(6)選擇存成.jpg 或.tif 檔。(7)商標圖樣電子檔製作完成。
5.亦可使用本編輯器圖形編輯功能製作商標圖樣電子檔:(1)掃描紙本商標圖樣,存成影像檔。(2)點選本編輯器工具列「編輯」。(3)點選表單中「圖形編輯」。(4)點選「開檔」開啟不合規格之商標圖樣影像檔。(5)點選「轉換標準商標格式」。(6)點選「存檔」,重新命名後儲存檔案。(7)標準商標圖樣電子檔製作完成(解析度300dpi;檔案格式*.jpg或*.tif 檔)。
二
* 如為共有申請,仍使用本申請書,並應由全體共有人具名申請。
一、商標圖樣:
1、商標名稱欄:
◎商標名稱應與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相符;商標權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圖樣為限,未載入圖樣中之商標名稱,不受商標法之保護。所載之商標名稱,請以中文繁體字、英文或日文書寫。商標名稱寫法,請參閱後附案例一至四。
商標名稱填寫案例:
(一)
(二)
(三)
(四)
商標圖樣有文字及圖形,商標名稱填寫為:國統KUOTOONG及圖
商標圖樣只有文字,商標名稱填寫為:先將SAST
商標圖樣之中文有簡體「」字,請填繁體字,
商標名稱填寫為:譚魚頭 TAN YU TOU
商標圖樣只有圖形,商標名稱填寫為:蜜蜂圖或東
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標章(以申請人名稱稱呼)
三
2、圖樣顏色欄:
◎商標圖樣全部為墨色者,應勾選墨色欄框;商標圖樣全部為彩色者或其中部分有彩色者,應勾選彩色欄框,如係顏色商標,請另填寫顏色商標註冊申請書辦理之。
3、聲明不專用欄:
◎商標法第19 條規定: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但應聲明該部分與整體圖樣分離時,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商標圖樣中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符合前述規定者,請填寫於:商標圖樣中之「 」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請參閱後附案例。
4、商標圖樣欄:
◎商標註冊申請書未匯入商標圖樣電子檔,無法電子送件。
◎商標權以此商標圖樣電子檔為準,務必正確。
◎商標圖樣電子檔,應清晰可辨,解析度300dpi,長寬為5-8 公分紙本掃描而成,檔案格式限於*.jpg、*.tif。
◎直接製作標準商標圖樣電子檔,步驟如下:(1)製作長寬5-8 公分商標紙本圖樣。(2)將紙本商標圖樣放入影像掃描器。(3)調整掃描解析度為300dpi。(4)開始掃描。(5)擷取商標圖樣大小之影像。(6)選擇存成.jpg 或.tif 檔。(7)商標圖樣電子檔製作完成。
◎使用本編輯器圖形編輯功能,製作標準商標圖樣電子檔,步驟如下:(1)掃描商標圖樣,存成影像檔。(2)點選本編輯器工具列「編輯」。(3)點選表單中「圖形編輯」。(4)點選「開檔」,開啟不合規格之商標圖樣影像檔。(5)點選「轉換標準商標格式」。(6)點選「存檔」,重新命名後儲存檔案。(7)標準商標圖樣電子檔製作完成(解析度300dpi;檔案格式*.jpg 或*.tif 檔)。
5、圖樣分析欄:
(1) 為提升審查資料之精確性及加速審查之效率,請務必填寫圖樣分析資料。商標名稱填寫為:王仔及圖。本件指定使用商品為刨冰,故聲明:商標圖樣中之「黑砂糖刨冰」不單獨主張專用權。
(2) 圖樣分析資料欄位,請依圖樣中所組成中文、外文、圖形或記號,一一填寫。
◎語文別:依據圖樣中之語文別填寫,如英文、德文、日文、法文等。
◎中文字義:字典可查到的字義;如為自創字,請填寫「無義」或「自創字」。
◎圖形:請用文字描述。如兩隻獅子站在地球上之組合圖。
◎記號:如阿拉伯數字等。
請參閱後附填寫案例。
中文部分:第一夫人
外文部分:FIRST LADY
語文別:英文
中文字義:第一夫人
圖形:頭戴帽子的女人圖
記號:
二、基本資料:
1、申請人基本資料:應填寫申請人國籍、身分種類、ID、姓名或名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1)國籍欄:申請人國籍區分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者,需再勾選「大陸、香港或澳門」;「外國籍」者,請填上國家名稱,如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
(2)身分種類:
◎申請人身分種類區分為「自然人」、「法人、公司、機關、學校」及「商號、行號、工廠」。
◎「法人、公司、機關、學校」係包括:公司、具法人資格之工會、協會、私立學校、基金會、其他財團法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商號、行號、工廠」係包括:商號、行號、工廠、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事務所、其他不具法人資格之團體。
(3)ID 欄:
◎「ID」是各類申請人等在本局登錄時取得之識別代碼,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本國自然人為身分證字號;公司、商號、法人、團體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法人、團體、外國法人本局將另外編給識別代碼。)
(4)姓名(中文)/(英文)欄:(自然人姓名欄)
◎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自然人,均應填寫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申請人之中文姓名應為正體字(繁體)中文,不得以簡體字或日、韓文漢字填寫;如未翻譯填寫,必要時本局將以正體字(繁體)中文鍵入基本資料。
◎申請人之外文姓名或名稱應以英文書寫為限,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如有間隔須以一半形空白取代。
◎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並提供檢索申請人中英文姓名
之用。
(5)名稱(中文)/(英文)欄:(公司、行號等組織名稱欄)
◎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公司、工廠等組織,均請務必填寫中、英文名稱;中文請以中文繁體標準字體正楷填寫,不得書寫簡體字,外文請統一以英文填寫;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
◎書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
例如:美商開特有限公司、日商新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伍中商行。
◎大陸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列印時在名稱前加註「大陸地區」。香港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香港」。澳門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澳門」。
(6)請填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7)共有申請如未設代理人,應指定共有人其中1 人為應受送達人代表收受文件,
如未指定其中1 人為應受送達人,則以申請書上所列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
達人。
(8)「申請人」為2 人以上者,請以新增方式編輯另一位申請人資料。
(9)申請人不論法人、自然人,如為共有申請,應由全體共有人具名申請。
(10)本案嗣後來文時,申請人地址如有變更,應修改會員註冊/登錄之登錄資料。
(11)申請書應使用全部申請人之電子憑證進行簽章;另有委任商標代理人者,得僅使用其中一位代理人之電子憑證進行簽章。
2、代理人基本資料(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始須填寫):應填寫ID、姓名、聯絡人姓名電話及分機 (俾利聯絡)。
(1)先申請成為「商標電子送件代理人」:(1)至本局e 網通入口網站「會員註冊/登錄」完成電子約定。(2)選擇註冊成為「商標代理人」。(3)填寫代理人基本資料。(4)匯入電子憑證。(5)匯入簽章影像檔。
(2)「ID」欄:是代理人在本局登錄時取得之識別代碼,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即代理人之身分證字號)。
(3)姓名欄: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
(4)請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5)「代理人」為2 人以上者,請以新增方式編輯另一位代理人資料。
(6)申請商標註冊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7)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8)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並以自然人具名代理。
(9)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影像檔。委任書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影像檔,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紙本證明文件。
(10)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11)公司員工基於職務為公司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不用填寫代理人欄位。
三、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
1、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欄:
(1)商品/服務類別欄中,請就指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 至45 類填寫,並得以一
案多類商品或服務提出申請。
(2)商品/服務類別,請參考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及「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
互檢索參考資料」填寫。
2、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欄:有三種不同填寫方式:
(1)組群查詢:先選擇「組群」,如果組群內有「小類組」,選擇小類組後,再選擇
「商品(服務)」,在商品(服務)欄內,選擇指定商品。商品(服務)欄內所
有商品,均為「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載之名稱,請盡量指
定本局所列參考名稱,可加速審查時程。
(2)商品檢索:先選擇檢索方式「依商品名稱」或「依商品代碼」,再輸入所檢索
的「該類商品名稱」或「該類商品代碼」;檢索結果出現後,即可點選正確之
指定商品名稱。檢索結果欄內所有商品,均為本「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
參考資料」所載之名稱,請盡量指定本局所列參考名稱,可加速審查時程。
(3)自行填寫: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名稱,並不在本局所列參考名稱之內,申請人
可自行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及商品代碼。由於該商品或服務名稱不是「商品及
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載之名稱,請檢送商品型錄及商品功能或材
質等相關說明資料供審酌。
◎所指定之商品名稱應具體明確,不得以概括性之語句,如「及不屬別類之一
切商品」或「及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等字樣提出申請。
◎請具體列舉商品/服務名稱,不得填寫『及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或『及應
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否則無法取得申請日。
◎有關商品類別、名稱與商品組群碼,如有問題請洽電(02)23767570 服務台
或上網查詢,網址:http://tipo.hinet.net/TIPO_DR/GoodsIPO.html
四、優先權聲明/備註/具結:
1、優先權聲明欄:
(1)依商標法第4 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請於優先權欄位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換算為國曆日期)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未於申請時提出聲明,喪失優先權。
(2)在與我國未訂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申請註冊之案件,依法不得為主張優先權之依據。
(3)未附優先權證明文件者,請於申請日次日起3 個月內檢送,逾期即喪失優先權。
(4)未主張優先權者,此處免填。
(5)優先權證明文件除以附送書件檢送電子影像檔外,須另外郵寄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俾利認定優先權聲明。
2、備註欄:
◎若申請中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註冊申請案件,需俟相關爭議案確定後,再行審理者,請於備註欄以英文字母「V」於 內勾選,並填寫其相關申請或註冊號數。
3、具結欄:(請於該項文件前□框格內打V 註記)
(1)商標申請案件未委任代理人者:
◎請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打V 註記。
(2)商標申請案件有委任代理人者:
◎可就「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或「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擇一打V 註記。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打V 註記者,得使用代理人之電子憑證進行簽章,惟委任書電子影像檔必須有申請人簽章。
(3)申請人如有多人應以全部申請人之電子憑證進行簽章;另有委任商標代理人者,得僅使用一位代理人之電子憑證進行簽章。
五、附送書件:
1、匯入附送書件影像檔,附加影像檔時,請先於應送書件表中選擇或新增附件名稱,再於下方匯入區,點選「新增」以開啟檔案方式選擇檔案附加,可供附加之檔案格式(*.pdf、*.jpg、*.tif、*.gif、*.bmp)由本局訂之。
2、優先權證明文件: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並附中譯文。優先權證明文件除以附送書件檢送電子影像檔外,須另外郵寄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俾利認定優先權聲明。
3、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1)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2)申請人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自然人者,應附身分證明文件;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法人者,應附法人登記證照;前述證明文件為原本者毋庸驗證,若為影本,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具結其與原本無異;但文件真偽有疑義時,則須檢附原本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代理人委任書。如設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一份;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如係外文者應檢送中文譯本。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
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5、其他證明文件。
六、包裹送件/移至送件系統簽章匣:
1、依照以上步驟填具申請書相關資料後,點選左方工具列「包裹送件」功能,編輯器將自動將申請書電子檔壓縮,存成.zip 之包裹檔,包裹檔係提供送件使用,僅能以智慧局所提供之「簽章及送件處理器」開啟檢視。
2、設定「簽章及送件處理器」簽章目錄:點選上方工具列「設定」,再點選「簽章及送件處理器簽章匣目錄」,可自行變更「簽章及送件處理器簽章匣目錄」,預設為「C:\Program Files\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 網通-離線案件編輯系統\savesend」;但如自行變更簽章匣目錄,需與「簽章及送件處理器」之簽章匣目錄相同。
3、 包裹檔產生後,點選左方工具列「移至簽章及送件處理器簽章匣」功能,將包裹檔移至簽章及送件處理器簽章匣。
4、 開啟「簽章及送件處理器」:確認網際網路連線已經開啟在個人電腦上插入電子憑
證IC 卡於簽章匣點選待簽章之案件點選「簽章」輸入電子憑證密碼,系統進
行簽章待簽章完畢點選送件匣選擇簽章完成待送案件點選「送件」即可
將案件以電子方式傳送至智慧局。
5、 申請人如有多人應以全部申請人之電子憑證進行簽章;另有委任商標代理人者,得
僅使用一位代理人之電子憑證進行簽章;「簽章及送件處理器」在進行多位申請人簽
章時,須依處理器指示依序插入各申請人之電子憑證IC 卡,並輸入電子憑證密碼,
始得完成簽章;如有委任多位代理人,僅須插入其中一位代理人之電子憑證IC 卡,
並輸入電子憑證密碼,即可完成簽章。
七、申請規費:
1、申請商標註冊規費係依商品個數及類別合併計算規費且按商品個數採級距收費。
2、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 類至第34 類者,同類商品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在20 種以下,每類新台幣3000 元整;同類商品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在21 種以上60 種以下者,每類新台幣5000 元整;同類商品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在61 種以上者,每類新台幣玖仟元整。指定使用之服務為第35 至45 類者,每類新台幣3000 元整。
3、例如:
(1)某甲以一案一類之方式申請商標註冊,其所指定之商品隸屬國際分類第32類,所指定之商品個數為25 種,則需繳交新台幣5000 元整。
(2)某乙以一案一類之方式申請商標註冊,其所指定之服務隸屬國際分類第42類,所指定之服務個數為25 種,則需繳交新台幣3000 元整。
(3)某丙以一案多類之方式申請商標註冊,其所指定之商品分別隸屬國際分類第1、2、3、4 類,第1 類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為18 種,第2 類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為22 種,第3 類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為35 種,第4 類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為62 種,則需繳交新台幣22000 元(3000+5000+5000+9000)整。
(4)某丁以一案多類之方式申請商標註冊,其所指定之商品及服務分別隸屬國際分類第30、32、40、42 類,第30 類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為18 種,第32 類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為22 種,第40 類中所指定之服務個數為35 種,第42 類中所指定之服務個數為62種,則需繳交新台幣14000元(3000+5000+3000+3000)
整。
4、繳費方式:
(1)現金。
(2)即期之銀行支票、本票。
(3)郵政匯票。
(4)以郵政劃撥方式繳付者,受款人請書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帳號為0012817-7,並請務必註明「商標註冊案」「申請人名稱」「商標名稱」「聯絡電話」等項目(俾便聯絡)。寄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 段185 號3 樓。
(5)自動櫃員機轉帳繳費:繳款人可以利用全省自動櫃員機,將應繳費金額轉帳至本局帳戶(代碼006(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877 705 658811),並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正本,連同案件一起送交本局。
(6)約定帳號自動扣繳:
約定帳號自動扣繳分「定期自動扣繳」與「不定期自動扣繳」。
◎凡定期自動扣繳案件,繳款人可與本局約定,自合庫指定帳號扣繳年費,合
庫將於扣款日前十天以電子郵件通知代扣繳戶,並於到期日當天自扣繳人約
定帳戶中扣款。扣款成功,本局列印收據寄發繳款人;若扣款不成功,須自
行循他種方式再行繳費,合庫不再作第二次扣繳。
◎繳款人亦可於每次送件時隨案附上授權書,同意自其帳戶中扣款,則本局於
扣款作業完成後,列印收據,採自取或寄送方式送交代扣繳人。
(7)線上繳納規費:
線上繳納規費須完成以下步驟:
1. 至合作金庫銀行開戶。
2. 至智慧局臨櫃辦理「約定帳號自動扣繳」。
3. 待本局完成「約定帳號自動扣繳」審核後,至智慧局e 網通入口網站下載「網
路繳納規費約定書」,填寫完成郵寄至智慧局。
4. 待本局完成「網路繳納規費約定書」審核後,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繳費密碼」。
5. 申請人再以電子憑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本局認可之憑證機構所發給
之電子憑證)登錄線上繳費系統,啟用網路繳費約定。
6. 啟用網路繳費約定後,查詢應繳規費案件。
7. 確認繳款金額及案件基本資料。
8. 輸入「繳費密碼」後,系統將從約定帳戶中扣除應繳規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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